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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

教育文化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縣內清寒及優秀的國中、國小特殊教育學生完成學業,提供多項獎助學金、教育補助費及學雜費減免。符合資格的學生,包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具特殊才能在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獲獎者,以及家境清寒持有低收入證明者,皆可依規定申請。獎助項目包含每學年 2,000 元至 3,000 元的獎學金、1,000 元至 2,000 元的助學金或教育補助費,以及每月 3,500 元的教育代金,並可免收學雜費。學生需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就讀花蓮縣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持有證明者;具有學術、藝術、創造、領導才能或其他特殊才能,曾於最近 5 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 3 名成績並有證明者;國民教育階段經鑑輔會鑑定,同意在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家境清寒持有低收入證明之特殊教育學生
・獎學金:國中生每學年 3,000 元
・獎學金:國小生每學年 2,000 元
・助學金或教育補助費:國中生每學年 2,000 元(限擇一申請)
・助學金或教育補助費:國小生每學年 1,000 元(限擇一申請)
・教育代金:每月 3,500 元(適用國民教育階段鑑輔會鑑定同意在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
・免收學雜費:適用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有效證明就讀學校的身心障礙學生
・申請方式:特殊教育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效證明,向就讀學校申請
・重要時間點:獲獎學金者,於每學年度 11 月底前由花蓮縣政府或委託各校核發並公開表揚;獲助學金、教育補助費者,由就讀學校填具統計表,於每學年度 11 月底前申請核發
・注意事項:獎學金每學年以申請 1 次為限,同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重複申請;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限擇一申請;名額視花蓮縣政府每年經費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

【金額/折扣】

最高3,500元

【期間】

每年 11 月底前

【應備文件】

申請表、有效證明(例如身心障礙手冊、鑑輔會證明、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低收入證明)、統計表(由就讀學校填具,用於助學金、教育補助費申請)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自治條例,屬於常態性福利。附件為系統使用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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