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加強公有停車場管理並改善交通秩序,制定「花蓮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此自治條例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費優惠,凡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證明,駕駛或乘坐小型車停放於花蓮縣公有停車場(包含路邊及路外停車場),無論是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或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皆可享當日當格前 3 小時免收費。此優惠每日限使用 1 次,旨在減輕���心障礙者的交通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證明;駕駛或乘坐小型車
・不可申請:當日當格已享優惠一次
・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優惠: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或非專用停車位,當日當格前 3 小時免收費,限優惠 1 次
・申請方式:停車時出示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