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推動「花蓮縣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經花蓮縣政府依住宅法及相關認定要點核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將房屋供住家使用時,其房屋稅可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此項租稅優惠自符合資格的當年(期)起適用,由花蓮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房東無需另行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花蓮縣政府依住宅法及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
・地價稅:依住宅法第十六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申請方式:由花蓮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辦理
・重要時間點: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施行
・注意事項:適用租稅優惠之原因或事實消滅時,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次年(期)恢復課徵
2024/07/01 起(無公告截止)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文案未列出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的具體條件。本頁面為法規條文,非直接申請頁面。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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