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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導覽津貼及觀光保育費免減

玩樂活動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制定本自治條例,旨在經營管理縣內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條例中規定,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在陪同旅客進入景觀區時,可由管理單位給付導覽津貼。此外,條例也明訂了觀光保育費的收取範圍與方式,並列出多種可免收或減收觀光保育費的對象,例如設籍當地居民、執行公務者、未滿 3 歲兒童,以及因災害避難、原住民族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專業導覽人員或外語觀光導覽人員;陪同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內之設籍居民;因執行公務必要進入者;未滿 3 歲者;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身高未滿 90 公分者;其他屬公益或學術研究或敦親睦鄰等,經本府或管理單位同意進入者(免收觀光保育費);因災害避難或安置(減收或停收觀光保育費);因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或祭儀活動之需(減收或停收觀光保育費);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減收或停收觀光保育費);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減收或停收觀光保育費);其他法律規定得減收或停收者(減收或停收觀光保育費)
・專業導覽人員津貼:由管理單位給付
・外語觀光導覽人員津貼:由管理單位給付
・觀光保育費免收
・觀光保育費減收或停收
・注意事項:導覽津貼所需經費由旅客申請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陪同之費用支應;其收費基準及導覽人數限制等規定,得由管理單位訂定,報本府核定後公告之,並應明示於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入口處。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收費費率、收費方式等事項得由管理單位擬定計畫,報本府核定後辦理公告,並由本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金額/折扣】

免費

【注意事項】

本頁面為自治條例,非實際申請頁面。導覽津貼的具體數額、觀光保育費的收費基準及免減收申請方式等細節,需依管理單位後續公告為準,文案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Download.ashx?FileID=3079&id=GL001580&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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