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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減免

玩樂活動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制定「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旨在規範縣內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經營管理,並平衡觀光發展與生態保育。此自治條例針對特定對象提供觀光保育費的免收或減收優惠。符合資格的民眾,例如設籍於景觀區內的居民、未滿 3 歲的兒童、因公務或公益學術研究而進入者,以及因災害避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等特殊情況,皆可申請免收或減收觀光保育費。這項措施旨在考量在地居民及特殊需求者的權益,確保觀光資源的永續利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設籍於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內之居民;因執行公務必要進入者;未滿 3 歲者,或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身高未滿 90 公分者;其他屬公益或學術研究或敦親睦鄰等,經花蓮縣政府或管理單位同意進入者;因災害避難或安置;因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或祭儀活動之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其他法律規定得減收或停收者
・觀光保育費:符合條件者可免收或減收
・申請方式:符合條件者可向花蓮縣政府或管理單位申請觀光保育費免收或減收
・注意事項: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收費費率、收費方式、免減收取對象及運用方式等事項,得由管理單位擬定計畫,報花蓮縣政府核定後辦理公告,並由花蓮縣政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金額/折扣】

免費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該頁面為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的自治條例,主要內容為法規條文及說明,其中包含觀光保育費的免收或減收規定,此為福利性質。自治條例於 2026/01/09 公布施行,但未提供具體的申請期間或應備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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