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推出 115 年度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計畫,旨在提升桃園市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本計畫提供多項補助,涵蓋公共安全檢查、一般修繕、重大修繕、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法定空地設施維護、增設電梯、電動車充電設備安裝及防火毯購置等。補助對象為符合資格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補助金額依項目及戶數規模而異,最高可達 50 萬元。申請期間為 2026/04/20 至 2026/10/31,申請單位需備齊相關文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已與起造人點交完成,領回公共基金之社區(限智能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經區權會表決通過(需提供會議紀錄證明)(限智能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設置非營利電動車充電設備工程竣工後(限電動車防火毯補助);領有使用執照滿 15 年以上之管理組織(限舊有公寓大廈增設電梯補助、法定空地已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空間及設施補助);需超過 3 戶以上,且為不同區分所有權人(限舊有公寓大廈增設電梯補助);領有使用執照滿 10 年以上之管理組織(限重大修繕補助);領有使用執照滿 3 年以上之管理組織(限一般修繕補助);107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領有使用執照(限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115 年成立管理組織者(限公共安全相關補助、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補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列管有危險之虞公寓大廈或本府列管高風險建物於 115 年成立管理組織者(限公共安全相關補助、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補助);於 113 年度優良公寓大廈得獎社區,開放 114 年或 115 年擇一年度申請補助(限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於 114 年度優良公寓大廈得獎社區,開放 115 年或 116 年擇一年度申請補助(限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社區配合區公所辦理 113 至 115 年「安居共享好生活」計畫,並達成區公所要求之具體成果者,得於 115、116 年擇一年度,增加一次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限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
・不可申請:無設置 EMS 軟硬體設備者(限智能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凡前一、二年度已領得一般修繕補助款之管理組織,今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限一般修繕補助);同一案件已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公共安全相關補助(84 年(含)以前使用執照,6 層以上大樓):/115 年成立管理組織者:99 戶以下 20 萬元、100-299 戶 24 萬元、300 戶以上 30 萬元/114 年以前已成立管理組織者:99 戶以下 10 萬元、100-299 戶 12 萬元、300 戶以上 15 萬元
・公共安全相關補助(85~107 年使用執照,6 層以上大樓):/115 年成立管理組織者:99 戶以下 10 萬元、100-299 戶 12 萬元、300 戶以上 15 萬元/114 年以前已成立管理組織者:99 戶以下 5 萬元、100-299 戶 6 萬元、300 戶以上 8 萬元
・公共安全相關補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列管有危險之虞公寓大廈或本府列管高風險建物於 115 年成立管理組織者):29 戶以下 20 萬元、30-49 戶 30 萬元、50-99 戶 40 萬元、100 戶以上 50 萬元
・一般修繕補助:/99 戶以下 1 萬元/100-299 戶 3 萬元/300-599 戶 6 萬元/600-999 戶 10 萬元/1000 戶以上 15 萬元/參加「安居共享好生活-永續組」者,另核予新臺幣 3 萬元之定額補助
・重大修繕補助:實際支出金額 50 %/99 戶以下最高補助上限 5 萬元/100-299 戶最高補助上限 10 萬元/300-599 戶最高補助上限 15 萬元/600-999 戶最高補助上限 20 萬元/1000 戶以上最高補助上限 25 萬元
・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9 戶以下 1 萬元/10-50 戶 2 萬元/51-99 戶 4 萬元/100-299 戶 6 萬元/300 戶以上 8 萬元
・法定空地已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空間及設施補助:/99 戶以下最高補助上限 10 萬元/100-299 戶最高補助上限 15 萬元/300-599 戶最高補助上限 20 萬元/600-999 戶最高補助上限 25 萬元/1000 戶以上最高補助上限 30 萬元
・舊有公寓大廈增設電梯補助:每一部電梯補助增設費用 30 %,最高 30 萬元
・智能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每社區補助 30 %,上限 30 萬元,補助 1 次為限
・電動車防火毯補助:每社區補助 50 %,上限 3 萬元,補助 1 次為限
・申請方式:應備齊文件,經報本府審核核可後即逕撥付補助款予管理組織專戶
・重要時間點:未於 2026/10/31 完成補助項目申請或經費用罄,即不予受理或核撥經費
・公共安全相關補助頻率:16 層以上每 2 年 1 次;8 層以上未達 16 層每 3 年 1 次;6 層以上未達 8 層每 4 年 1 次;111-114 年度已領得公共安全相關補助之社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申報頻率辦理補助;一般修繕補助每 3 年申請補助 1 次;重大修繕補助每 5 年申請補助 1 次;法定空地已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空間及設施補助每 5 年申請補助 1 次;補助項目皆需配合完成年度公共安全申報作業始得申請(限公共安全相關補助);3 燈 2 器係指緊急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燈、緊急照明燈、滅火器、住警器;以使用執照及其圖說所載合法設施為限;涉及違章建築或與圖說不符者,不得申請補助;實際修繕金額以稅後金額計算;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係配合本府各年度預算調整公布實施,本府保留修改之權利;依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督導考核執行計畫,每月定期隨機抽查公寓大廈現場施作情形;申請人應盡申報資料查核明確性之義務,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造假不實、虛報或違反相關法令等情事,除應繳回已獲核撥之各項補助經費外,審核中補助經費則不予受理,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應事先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如未依規定表明身分關係者,可處以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最高50萬元
2026/04/20 ~ 2026/10/31
申請表(含社區自行檢查及注意事項表)、照片(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申請成立報備補助則檢附開會照片)、115 年度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應有收據章)並黏貼於管理組織黏貼憑證用紙)、領據、管理組織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當年度工程完工及付款之證明文件(115 年度施作工程之匯款單等文件);如為跨年度分期施作之項目,請檢附 115 年度該工程之原始憑證、驗收及施工期程證明文件、2 年內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證明文件(為鼓勵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申請抽水肥項目者)、共用部分設置位置圖說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113、114 年優良公寓大廈評選獎項之社區得獎證明或參加「共享好生活」相關證明(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申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者)、改善計畫書(倘申請缺失改善費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許可之防火性能證明文件(申請防火門改善項目者)、公所核備函及召開區權會會議照片(申請成立管理組織報備者)、充電樁現況及購置防火毯配置照片及相關許可之防火性能證明文件(申請電動車防火毯補助者)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下午 1 時至 4 時 30 分
本補助計畫項目眾多且複雜,各項目有不同的申請資格、補助金額(依戶數分級)及申請頻率限制。部分資格需提供會議紀錄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