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提供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的再生推廣類補助,旨在支持組織或單位推動老建築的活化與再利用。此補助款將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並分三期撥付,分別為總補助經費的 30 %、40 % 和 30 %。申請單位需提交立案證書、計畫書、補助契約書等多項文件,並依計畫進度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明細以完成撥款。本計畫鼓勵透過民間力量,共同保存與推廣台灣的文化資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請填立案登記名稱全銜);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
・補助經費: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分三期撥付
・第一期款:補助經費的 30 %
・第二期款:補助經費的 40 %
・第三期款:補助經費的 30 %
・申請方式:需檢送相關資料至文化部或其委託代辦機關
・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原始憑證之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補助經費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核銷,非獲甲方同意不得保留;乙方應保證交付甲方之相關著作不得侵害第三人權益;乙方於計畫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文宣資料應載明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應標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