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提供建築物弱層補強補助,旨在提升建築物的耐震能力。本補助適用於經耐震能力評估後,其危險度總分達到特定標準或經評估須補強、重建的住宅或集合住宅。申請對象為建築物管理組織或推派的代表人,需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補助項目包含補強方案A、B、C,具體補助金額需依實際核定為準。申請人需備妥使用執照、評估報告書及所有權人同意文件等,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建築物原核准用途為住宅或集合住宅;建築物原核准用途供作集合住宅使用占比例達 50 %以上;申請補強方案A或補強方案B,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30 分;申請補強方案C,其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 45 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者;經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經執行機關認定有補強必要者;已成立管理組織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申請補助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逾 50 %同意(但區分所有權同意比率逾 66.67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並推派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不可申請: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 50 %之建築物(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此限);申請補強方案A及補強方案B之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此限);公有建築物;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須拆除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結構補強已獲政府機關補助;經執行機關認定補強不具效益
・補強方案A
・補強方案B
・補強方案C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管理組織有統一編號者,若無租金等營業收入,補助費非屬營業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租金等營業收入,則應一併申報。管理組織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寫主任委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建築物作社會住宅使用者,不受住宅使用比率未達 50 %及申請補強方案A、B為單一所有權人規定之限制。
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已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者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弱層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已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者檢附)、建物登記謄本(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免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補強方案C者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申請補強方案C者檢附)、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影本(擇一檢附)、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影本(擇一檢附)、其他文件(擇一檢附)
文案為申請書,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應備文件中的第 2、3、4 項為擇一檢附,其餘為必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