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推廣轉型正義議題,鼓勵民間團體、學術機構、大專院校及個人提出相關推廣活動計畫,經審核通過後給予經費補助。依申請單位性質,非營利法人、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專校院每案最高可獲 50 萬元補助,個人每案最高 20 萬元。申請者需辦理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等相關推廣活動。本補助每年分兩階段受理申請,第一階段為 5 月至 6 月,執行期程為當年度 7 月至 12 月;第二階段為 10 月至 11 月,執行期程為次年度 1 月至 12 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我國法令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依我國法令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個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自然人,且需對轉型正義議題有相關研究或具與促進轉型正義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者;辦理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與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案例、議題相關之推廣活動者
・不可申請: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及無正當理由取得或轉得財產之人等;屬人民團體法所定之政治團體、政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惟得將違反事項於申請書敘明,由本部於審查時綜合考量);經本部核定,尚未執行完畢前,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請
・非營利法人、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公私立大專校院:每案補助金額最高 500,000 元
・個人:每案補助金額最高 200,000 元
・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器材等費用
・申請方式:每年分兩階段受理,需提交計畫書等文件至法務部審查。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審查結果,本部應於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計畫執行年度之 12/15 前,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注意事項:補助經費來源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