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特別制定本辦法,提供獎勵金給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者。民眾若發現車輛有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情形,可在 15 日內透過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方式向金門縣政府檢舉。檢舉人需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附上符合特定規範的照片或影片作為佐證。若經查證被檢舉車輛確實不符合排放標準,檢舉人每案可獲得 150 元獎勵金。獎勵金將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旨在鼓勵民眾共同維護金門縣的空氣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在怠速等候、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所檢舉之汽車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佐證照片或影片顯示之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經評定達不透光率標準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對同一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使用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對同一輛有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汽車,檢附 15 秒以下使用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及有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
・不可申請: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經查證檢舉人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錯誤或不實;被檢舉之汽車已報廢、停駛或失竊;被檢舉之汽車經調查認定或經證明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對被檢舉人之通知僅能依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每案獎勵金:150 元
・申請方式:於發現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 15 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方式向金門縣政府檢舉
・重要時間點:檢舉案件獎勵金,應至少每三個月核發一次
・注意事項: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汽車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配之。獎勵金之年度預算用罄後,仍有符合本辦法獎勵規定之檢舉案件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或編列預算支應
150元
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之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傳輸資料、違規汽車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資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 (需符合特定規範)
電話:(082)318823|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說明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檢舉需於發現污染事實後 15 日內提出,此為單一事件的時效限制,非整體計畫的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50&kw=%e4%bd%bf%e7%94%a8%e4%b8%ad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