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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補助民間辦理轉型正義推廣活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法務部

【內容簡介】

・法務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學術機構及個人以多元形式推廣轉型正義,特提供本項補助。此補助旨在深化社會大眾對轉型正義的理解,支持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以及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識別及處置等相關議題的推廣活動。符合資格的非營利法人、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專校院,每案最高可獲 500,000 元補助;個人申請者每案最高可獲 200,000 元。申請分為兩階段,每年 5 月至 6 月及 10 月至 11 月受理,申請者需提交計畫書。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我國法令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依我國法令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依我國法令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或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自然人,且需對轉型正義議題有相關研究或具與促進轉型正義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者
・不可申請: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所定之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及無正當理由取得或轉得財產之人;屬人民團體法所定之政治團體、政黨;申請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非營利法人、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每案最高 500,000 元
・個人:每案最高 200,000 元
・申請方式:依主辦單位規定方式提交申請文件
・重要時間點:審查結果將於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計畫執行年度之 12/15 前,檢具文件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辦理之活動需與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與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識別及處置案例、議題相關;補助申請案經本部核定,尚未執行完畢前,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請;補助款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媒體政策與業務宣導費用,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器材等費用;計畫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管理會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者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受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結報、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部得縮減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文件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補助申請案之出版品、宣傳品、研究報告及教材等,應標示「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品牌標誌」及本部名稱;補助申請案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受補助者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05/01 ~ 06/30 及 每年 10/01 ~ 11/30;活動:第一階段:當年度 07/01 ~ 12/31;第二階段:次年度 01/01 ~ 12/31

【應備文件】

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期間、執行地點、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相關佐證資料等)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每年固定時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揭露表為通用行政樣板,已排除於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Download.ashx?FileID=20298&Annid=1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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