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與文化資產局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提供資源挹注予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本計畫旨在協助地方建構整體文化環境,透過發展文化事業或結合有形、無形文化資產推動地方創生,以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並促進人口回流。補助額度依申請對象及計畫類型而異,地方政府每案每年最高可獲 4,000,000 元,民間團體每年最高 2,000,000 元。申請者需依國發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管道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及民間團體;提案計畫符合「地方創生文化事業發展計畫」或「結合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推動地方創生有關之計畫」
・不可申請:申請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未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同一受補助項目已獲得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受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公設財團法人、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者;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獲補助案件之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補助案件之團隊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獲補助案件之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補助案件之團隊成員,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
・文化事業發展計畫(地方政府):每案每年補助上限 4,000,000 元,補助比率依財力等級核予不同比率
・文化事業發展計畫(立案組織、法人或民間團體):每年補助上限 2,000,000 元
・文化資產場域創生計畫:補助額度依文化資產相關作業要點規範或依計畫內容審查後核列
・申請方式: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管道向國發會(或其分區輔導中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細部計畫審查作業期程原則為每年三次(四月底前、八月底前、十二月底前)
・注意事項:獲補助單位應無償授權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等非營利使用計畫成果著作
最高4,000,000元
2025/01/01 ~ 2028/12/3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若申請者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電話:02-8512-6314|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
實際申請所需文件由文化部及文化資產局另案公告。頁面公告日期 2026/03/30 是轉知訊息的日期,非補助申請截止日。補助計畫期程為 114 至 117 年(2025-2028),但個別計畫執行期限最長為二年。
資料來源:https://community-culture.tainan.gov.tw/index.php?inter=news&id=4&did=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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