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推出「城垣文化」補助徵選計畫,鼓勵大臺南地區的民間法人、組織團體、學校及個人等,以創意發想參與響應府城城垣300年相關的歷史文化行動計畫。計畫範疇廣泛,包含老照片蒐集、文史調查、創意教案、教育學習、活動推廣、人才養成及城內外區域生活脈絡主題串連等。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 200,000 元,提案單位需自籌至少 10 %的配合款,但區公所及學校則免除此項要求。申請者須於 2025/03/03 前函送申請文件至文化局辦理審查。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商業登記之事業、個人工作室;臺南市各區公所、臺南市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不可申請:同一機構、團體、事業單位或個人已申請一案者,其負責人、代表人或計畫成員不得再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計畫補助:上限 200,000 元,提案單位/者需自籌至少補助金額 10 %(本市區公所、學校不需編列配合款)
・申請方式:函送申請文件一式八份(含電子檔)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重要時間點:計畫結束後、2025/11/30 前需函送成果報告書、實際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本案稅額自負;結案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核備計畫預算經費,或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 2025/11/30 止,如因故需變更計畫,應於 2025/09 月底前函報本局並獲核准後方得變更;計畫執行過程需配合文化局輔導機制參與相關課程、會議、行銷宣傳等;獲補助之計畫應遵守文化局告知之臺南市「城垣文化」活動整體相關要求與規範;製作之平面文宣或電子介面之宣傳相關資料應載明: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並於適當位置註明「廣告」字樣;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及所授權第三人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宣傳行銷與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不得支用於一般聯誼或慰勞性活動、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獎品、紀念品、餐敘(逾用餐時間之便當餐盒不在此限)、遊樂區門票、康樂活動(含民俗慶典活動)、獲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演出費、公共設施、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或管理維護、常態性之環境美化工程、館藏文物購置、網站建置、水電費、固定辦公處所租金及各項設備,亦不得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各計畫項目金額調整幅度達總經費 20 %(含)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局核准;計畫不補助獎金、獎品及紀念品等項目,請自籌配合款辦理;臨時人員請以每日工作 8 小時為原則編列,時薪依《勞動基準法》辦理,以不超過補助款三分之一為原則;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出席費每次會議上限 2,500 元,以邀請獲補助單位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不補助計畫主持人費用、專案助理費用及人員固定薪資;餐點費每人每餐上限為 100 元,中午用餐時間須逾 12 時、晚上用餐時間須逾 18 時;飲用水補助款僅支應桶裝水(不得支應瓶裝水、杯水);雜項支出請以「雜支」編列,並以總經費 5 %為限;導覽費每小時最高 1,000 元,半天最高 2,000 元(一天以不超過二場為原則);訪談費受訪談耆老、達人可支領訪談費 500 元/次(一天不得超過二次),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人員及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計畫所需旅平險、公共意外險、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雇主負擔)等保險費用;獲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追回補助款;本計畫各類所得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辦理扣繳,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代扣繳二代健保之補充保險費
200,000元
申請:即日起至 2025/03/03;活動:計畫核備同意日起至 2025/11/30
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包含計畫內容、執行期程、經費概算、立案證書(個人提案附身分證明文件)、負責人當選證書等,並說明計畫與臺南市「城垣文化」之核心精神及核心價值之連結度及關連性)
活動期間的起始日為「計畫核備同意日」,非固定日曆日期。應備文件中的「利益迴避聲明等表單」、「補助經費切結書」、「聲明書」因屬於通用行政樣板,依規則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