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設有檢舉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或團體檢舉轄內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案件。若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裁處罰鍰達 100,000 元以上,檢舉人可依貢獻度獲得獎勵金。獎勵金核發比率最高為實收罰鍰金額的 5 %,若檢舉人為被檢舉對象的現任或曾任受僱人,則可提高至 10 %。檢舉人需在發現違規事實的 15 日內,向環保局提出檢舉並提供相關資料及佐證。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於發現檢舉案件之違規事實 15 日內提出檢舉;提供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提供名稱、統一編號,與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提供違反本法之污染事實、時間及地點或其他可得確認位置之敘述;提供可供佐證之照片、影片或其他證據資料;檢舉案件經本局查證屬實,並依本法裁處 100,000 元以上罰鍰
・不可申請:匿名檢舉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檢舉資料;檢舉人為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因執行職務發現違反本法事實而舉發之案件;為媒體所公開、本局或其他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依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查無具體違反本法事實,或所查獲之違反本法事實與檢舉內容不符;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選擇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勵金
・檢舉獎勵金:核發比率不得超過實收罰鍰金額 5 %
・檢舉獎勵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核發比率得提高至實收罰鍰金額 10 %
・申請方式: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檢舉
・重要時間點:本局應自實收罰鍰金額日期起 6 個月內核發獎勵金;獎勵金預算年度經費不足致無法如期核發時,本局得調整獎勵金核發之次數及期程,並通知檢舉人
・注意事項:檢舉人有 2 人以上時,發給最先檢舉人;共同或同時檢舉者,按人數比率平均發給;獎勵金核發應扣除所得稅法規定稅款及匯款手續費;罰鍰處分因不可歸責於檢舉人事由而經撤銷者,已發給之獎勵金不予追回;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資料應予保密;檢舉人受威脅、恐嚇或有人身安全危害之虞者,本局得請求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100,000元
領據、指定帳戶資料
申請期間為動態條件「於發現檢舉案件之違規事實 15 日內」,非固定日曆期間,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皆為 null。
資料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DownloadNews.ashx?msgid=6739&fileid=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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