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進原住民族音樂產業發展,特別推出音樂產業補助計畫。此計畫旨在培育原住民族音樂人才,提升創作品質與數量。補助項目包含專業培訓、音樂製作及行銷,對象涵蓋從事音樂產業的法人、團體、公司或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原住民自然人。專業培訓每案最高補助 1,000,000 元,音樂製作及行銷依項目最高可達 2,000,000 元,若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 以上,補助上限可再增加 50 %。申請者需於每年 2 月或 10 月期間,檢具相關文件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專業培訓);參訓學員人數應達 15 人(組)以上(專業培訓);參訓學員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專業培訓);以樂團方式報名者,其團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專業培訓);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應為創作者本人(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標的應為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
・不可申請:同一申請者於 2 年內已申請過本補助;申請創作、錄製及行銷項目者,倘經其他部會補助,應擇一補助;已獲本會補助之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專業培訓: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2,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 - 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製作及行銷 - 作品創意行銷:每案補助金額以 1,000,000 元為上限,申請者自籌款總額提撥比率不得低於補助款 20 %
・音樂作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 50 % 以上者,其補助金額上限得增加 50 %
・申請方式:申請音樂製作及行銷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應於作品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展延申請: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 1 個月前書面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3 個月,並以 2 次為限
・注意事項: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最高2,000,000元
每年 2/1 ~ 2/28 (專業培訓); 每年 10/1 ~ 10/31 (音樂製作及行銷)
申請表(專業培訓,格式如附件一),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專業培訓)、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專業培訓,例如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書影本及其章程;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經費預估明細表(專業培訓,格式如附件二)、關鍵績效指標表(專業培訓,格式如附件三)、申請書(音樂製作及行銷,格式如附件四),應包含申請人承諾條款、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音樂製作及行銷,格式如附件五)、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音樂製作及行銷,例如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授權書(音樂製作及行銷,格式如附件六)、4 ~ 10 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音樂製作及行銷 - 創作、錄製及行銷,應以數位音樂檔案形式呈現,限 WAV 格式)
電話:02-8995-3956|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4F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的日期是週期性的,且活動期間是「自核定日起」,無法給出具體西元日期,故填 null。文案中「演唱者或演奏者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優先」為優先條件,非必要條件,故列於備註。頁面為轉知公告,實際補助內容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