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通 OmniPerks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教育文化 全台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內容簡介】

・教育部為協助我國國民前往國外修讀碩、博士學位,特別訂定此就學貸款辦法。本貸款提供修讀碩士學位者最高 1,200,000 元、修讀博士學位者最高 2,400,000 元的貸款額度。申請對象須為我國國民,並符合家庭年收入限制或有 2 人以上兄弟姊妹出國留學等條件。貸款設有寬限期,期間內依家庭年收入狀況,教育部將全額或半額補貼利息。申請人需向指定承貸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學歷、入學證明及財力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國民;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並取得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資格;或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於我國大專校院畢業者,應取得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留學生及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 2,000,000 元以下;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 2 人以上出國留學
・不可申請:貸有本部其他就學貸款尚未結清;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貸有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留學貸款;申請本貸款經承貸銀行核發符合申貸資格通知書後,於第一次撥款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
・修讀碩士學位貸款:總額度 1,200,000 元
・修讀碩士學位貸款:第一年貸款上限 600,000 元
・修讀碩士學位貸款: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 1,200,000 元
・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 15 個月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 1,200,000 元,得一次撥貸
・修讀博士學位貸款:總額度 2,400,000 元
・修讀博士學位貸款:第一年貸款上限 800,000 元
・修讀博士學位貸款: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 1,600,000 元
・修讀博士學位貸款: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 2,400,000 元
・貸款寬限期間利息補貼:家庭年收入 1,140,000 元以下者,由教育部負擔全額
・貸款寬限期間利息補貼:家庭年收入逾 1,140,000 元至 1,200,000 元者,由教育部及留學生各負擔半額
・申請方式: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承貸銀行包括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其他經教育部核可之銀行)
・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 1 次為限;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為 12 年,含貸款寬限期 3 年;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為 16 年,含貸款寬限期 5 年;貸款寬限期指就學期間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償還利息之期間,並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貸款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貸款寬限期,最長得與修讀博士之貸款期限及貸款寬限期相同,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無法於貸款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 2 倍,且已還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 1 年,最多得申請 4 次,順延貸款期限不得逾 4 年,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留學生之受獎期間結束時仍在貸款寬限期內者,由教育部通知承貸銀行恢復其利息補貼;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前畢業、退學或休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貸款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 6 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貸款寬限期;留學生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留學生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為貸款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再復學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核可後,得繼續享有本貸款之貸款寬限期,但總累計貸款寬限期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留學生在貸款寬限期內,經取得指導教授同意返國撰寫論文及提出證明文件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繼續享有本貸款寬限期,但返國撰寫論文時間,最長不得逾 1 年;留學生在貸款寬限期內或依第九條第三項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每年向原承貸銀行及新承貸銀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留學生未依前項規定繳交相關文件,經承貸銀行通知限期繳交,自通知之次日起逾 2 個月仍未繳交者,由承貸銀行通知本部取消利息補貼,並自承貸銀行通知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留學生於承貸銀行通知期限屆滿後始繳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者,得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通知承貸銀行,恢復利息補貼;留學生有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所定限制之情事者,撤銷本貸款之申貸資格,其因本貸款所得之所有款項,均溯自借貸日起按承貸銀行一般貸款利率計息,並應歸還本部已補貼之利息;承貸銀行應將留學生與保證人及其他相關貸款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承貸銀行於受理申貸時,應查詢該紀錄以審核留學生是否重複申貸;留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金額/折扣】

最高2,400,000元

【應備文件】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國內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留學生護照影本、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承貸銀行認可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其他兄弟姐妹出國留學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證明文件(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原核派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留學生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聯絡方式】

電話:(02)7736-6666|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注意事項】

文案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具體申請起訖日期。實際申請流程需洽承貸銀行。承貸銀行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及其他經教育部核可之銀行。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896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