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協助因災害導致死亡、失蹤、重傷、住屋毀損或淹水的縣民。符合資格的受災戶,可依不同災害類型申請,例如死亡或失蹤救助每人可獲 200,000 元,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若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安遷救助每人可領 20,000 元(以 5 口為限);住屋屋內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者,每戶可獲 5,000 元。申請人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向災害發生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適用於安遷救助及住戶淹水救助);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適用於安遷救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因災致死者;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者;因災害而失蹤,經檢察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者;因災致行蹤不明者;因災致重傷;未致重傷,但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以上者;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依要點第五點認定);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致住屋屋內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分戶分炊且未共同生活者,應依事實認定)
・不可申請: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適用於安遷救助);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就同一救助種類已領取其他法規之救助金者
・死亡救助:每人 200,000 元
・失蹤救助:每人 200,000 元
・重傷救助:每人 100,000 元
・安遷救助: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 20,000 元
・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屋內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每戶 5,000 元
・申請方式: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失蹤救助金發放後,若失蹤人仍生存,救助金應予追繳。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要點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檢察機關撤銷死亡證明書者,亦同。同一期間發生災害防救法所訂多種災害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要點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最高200,000元
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
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勘查表、屋內外受災相片 4 ~ 6 張(含門牌),並加註受災處所說明(淹水受災戶提供相片困難者,得檢附村里辦公處證明書)、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調查清冊、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救助計算表、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住戶淹水救助者得免附)、消防局火災證明書(住屋因火災申請救助者)、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死亡救助者)、警察機關所開立之失蹤證明文件(失蹤救助者)、三個月內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 100,000 元之收據(重傷救助者)、建物謄本、建築執照影本與稅籍資料等房屋證明文件之ㄧ及三個月內水電費繳納證明(安遷救助者)、三個月內之水電費繳納證明(住戶淹水救助者,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者,得檢附村里辦公處開立實際居住住屋(非營業場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