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為協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獲得妥善照顧,提供特別照顧津貼。本津貼旨在支持設籍新竹市、已領有生活津貼且經評估為重度失能的長者,由其照顧者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津貼將依申請或補件完成日期,自當月或次月起發放。照顧者需配合居家服務督導,確保照顧品質,若有溢領情事則需繳回。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照顧者戶籍在新竹市;受照顧者已領有區公所核發之生活津貼;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照顧者
・不可申請:請領本津貼原因消失或不符請領條件;照顧者服務知能經輔導仍未改善或未遇訪視次數達三次以上者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金額未列
・申請方式:向受照顧者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報本府審核
・重要時間點:申請人備齊文件於當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者,自申請當月起發給;於 16 日後提出申請,經核定者,自申請日次月發給。補件亦同
・注意事項:領取津貼之照顧者應配合本府居家服務工作督導,督導人員每三個月至少訪視受照顧者一次。若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品質,經輔導仍未改善或未遇次數達三次以上者,應停止補助。申請人如有溢領本津貼之情事,本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追訴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區公所核發之已領有生活津貼之證明、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照顧者之本府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文案未列出津貼具體金額。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及地址。本辦法於 2010/09/24 發布,2017/05/02 修正第三條條文,為常態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