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服務,旨在協助設籍或實際居住於花蓮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遭受遺棄、身心虐待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8條規定面臨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的個人。此服務提供緊急處遇、保護庇護安置、醫療協助、生活照顧、教育輔導及其他相關福利資源,以降低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危機與風險。服務內容包含安置費、行政事務費、護理衛材費、健保醫療費及看護費等補助,並提供各項福利服務諮詢與轉介,以及定期追蹤關懷。申請方式為24小時通報,可透過113保護專線、1999縣民專線或社會安全網線上平台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或實際居住於花蓮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遭受遺棄;遭受身心虐待(不含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之對象);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各款情形之一,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不可申請:涉及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由本府社會處社工科提供服務);經醫生認定仍需接受醫院住院治療者;依法規或經甲方評估非屬收容對象
・安置費(身障福利機構):每月 10,500 元 / 每日 350 元(連續住院期間達 31 至 90 日者每日 175 元)
・安置費(身障福利機構):每月 16,800 元 / 每日 350 元(連續住院期間達 31 至 90 日者每日 280 元)
・安置費(身障福利機構):每月 21,000 元 / 每日 350 元(連續住院期間達 31 至 90 日者每日 350 元)
・安置費(養護):每月 25,000 元 / 每日 833 元(連續住院期間達 31 至 90 日者每日 417 元)
・安置費(長期照護):每月 30,000 元 / 每日 1,000 元(連續住院期間達 31 至 90 日者每日 500 元)
・行政事務費:每月最高 3,000 元,未足月每日 100 元計(含住院期間)
・護理衛材費:每月最高 3,000 元,未足月每日 100 元計
・健保醫療費:檢附憑證(或欠費資料)核實支付
・看護費:檢附相關資料核實支付
・緊急處遇服務
・保護庇護安置服務
・醫療協助服務
・照顧服務
・教育服務
・生活扶助服務
・其他相關福利服務資源
・老人福利服務諮詢與轉介
・定期追蹤與關懷服務
・權益維護服務(如監護、輔助宣告、財產管理及信託、扶養權主張、法定代理人、行政處分)
・心理評估與處置服務(如自殺防治、加害者處遇計畫、家庭重整與治療)
・協尋服務(如失蹤協尋、預防走失)
・申請方式:結合「113 保護專線」及「1999縣民專線」,24小時受理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通報;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網址: https://ecare.mohw.gov.tw/
・注意事項:服務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身障者或家庭暴力、性侵害、人口販運等案件由本府社會處社工科(03-8227171分機440~441)提供服務
最高30,0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5:30
頁面描述為一般性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其中包含保護安置。具體的保護安置費用細節來自附件「113年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明細表」。附件「115至11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契約書」為政府與機構簽訂之契約期間,非個人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18378a3dc40d4a4aa66ebdf8b3c335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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