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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失能中低收入老人及其家庭。這項津貼每月補助照顧者 5,000 元,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申請對象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經評估為重度失能的長者,並由年滿 16 歲至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的家人提供照護。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身分證明、戶籍資料、郵局存摺影本及失能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受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照顧者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照顧者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照顧者與受照顧人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照顧者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照顧者為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照顧者為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不可申請:受照顧者已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受照顧者已領有居家服務補助;受照顧者已僱用看護(傭);受照顧者已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受照顧者已領有低收入暨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受照顧者已領有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補助照顧者 5,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件於當月 15 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當月發給;當月 16 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次月起發給
・注意事項:經核准請領本項津貼,願意接受社會暨新聞處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每月定期到家訪視。受照顧人每半年應執行一次以上之複評

【金額/折扣】

5,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申請人(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照顧人及受照顧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反面)、照顧人及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受照顧人依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其失能程度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其他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8:00-12:00 下午1:30-5:30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2215b1ced5254f79acc3d689e1ed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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