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為減輕民眾長期照顧負擔,針對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的民眾提供補助。符合資格的中、重度失能者或既有住民,若當年度累計入住機構達 180 天以上,最高可獲 120,000 元或 60,000 元定額補助。未達 180 天者,則依實際入住月份按比例發給。申請人可向入住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需備妥身分證、入住契約、繳費證明及存摺影本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補助計算期間(補助年度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含)以上之中、重度失能者;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補助年度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之既有住民,且該期間延續至補助計算期間
・不可申請:已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之補助者;已領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入住機構期間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機構喘息服務者;入住醫院呼吸照護病房或部立醫院病房者;入住精神科康復之家、精神科醫院者;僅使用日間照顧服務者;入住團體家屋者;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榮民之家之安養床者
・中、重度失能者(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且累計入住 180 天以上:120,000 元
・既有住民(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且累計入住 180 天以上:60,000 元
・中、重度失能者,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者:每月 10,000 元(逐月檢核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
・既有住民,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者:每月 5,000 元(逐月檢核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
・申請方式:申請人逕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114年度申請期限分為兩階段:第 1 階段:2025/07/01 ~ 2025/12/31;第 2 階段:2026/01/01 ~ 2026/03/01。審查結果原則於 1 個月內完成初審,審核通過後儘速撥款
・注意事項:補助金額採補助年度 1 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一階段領取。收件日期以本府實際收訖日為主。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申請進度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補助款匯款時存摺備註「行政院發」
最高120,000元
申請:即日起至 2026/03/01;活動:2025/01/01 ~ 2025/12/31
申請書、使用機構者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需附)、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僅需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縣市政府通知付費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者需另附)、長照需要等級核定函(若有)、身心障礙證明(若有)、委託書正本(若使用機構者本人無金融帳戶,委託他人代領時)、受託人存摺影本(若委託代領)、受託人與使用機構者(委託人)之親屬等相關關係證明影本(若委託代領)、使用機構者(委託人)於補助年度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由受託人付費之足資證明文件影本(若委託代領)
電話:1966 專線
頁面主要內容為 2022 年發布,但附件中的申請書明確標示為「114年度」,且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日」,故以 114年度(2025年)的資訊作為主要抽取依據。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供的聯絡電話為地方窗口,已改列全國性 1966 專線。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687abdf8844b42579f218ff41a88e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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