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推出「準公共友善托育獎勵措施」,旨在鼓勵花蓮縣的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私立托嬰中心的全職托育人員、安置服務的居家托育人員以及寄養家庭,持續投入托育服務並提升品質。符合資格的托育人員和家庭,每月可依收托人數獲得 2,000 元至 4,000 元不等的獎勵金,若具備相關證照還可額外加領 2,000 元。申請人需於每年 7 月及隔年 1 月向指定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獎勵金將於 1 個月內匯入指定郵局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花蓮縣;申請獎勵金日前一年內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事項,以及本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申請獎勵金前通過業務單位考核(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保母需通過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托育服務環境及照顧品質評估獎勵金考核;本縣安置保母及寄養家庭需通過本縣業務承辦相關規定之考核);收托或安置兒童實際年齡未滿 2 歲(因應準公共服務延長 2 至未滿 3 歲,始符合資格)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居家式托育登記證之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並與花蓮縣政府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且托育型態符合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申請之要件,以月為單位,每周送托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經花蓮縣立案之私立托嬰中心並與花蓮縣政府簽訂準公共化契約就業之全職托育人員,且托育型態符合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申請之要件,以月為單位,每周送托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協助花蓮縣政府安置業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且托育型態為本府家外安置業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以月為單位,每周送托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與花蓮縣政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之寄養家庭,且托育型態為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之寄養家庭;與花蓮縣政府簽訂準公共契約並每月有實際收托之托育人員,且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資格之相關證照加給
・不可申請: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收托 3 親等內兒童 (惟如另收托 1 名以上 3 親等外且有收費之兒童,則符合申請對象);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收托日數 14 日以下;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當月在職天數 14 日以下;安置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收托日數 14 日以下;寄養家庭寄養日數 14 日以下;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資格之相關證照加給者,其收托日數 14 日以下
・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獎勵:依收托數每人每月獎勵 2,000 元,每月最高獎勵 4,000 元
・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獎勵:每人每月 4,000 元
・安置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獎勵:依收托數每人每月獎勵 2,000 元,每月最高獎勵 4,000 元
・寄養家庭獎勵:依收托數每人每月獎勵 2,000 元,每月最高獎勵 4,000 元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資格之相關證照加給:依證照每人每月獎勵 2,000 元
・申請方式: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向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家外安置系統人員(居托人員、寄養家庭)由安置業務承辦協助檢附相關資料送花蓮縣政府審查;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由托嬰中心協助向花蓮縣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核定符合於 1 個月內匯入受款人之郵局帳戶
・注意事項:應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逾期未補正將退還文件且不予補助;不符合申請資格而領取費用者,將通知限期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及申請單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7 日內主動向本府呈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安置托育人員及寄養家庭無收托及寄養事實超過 15 日以上;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離職;基本資料異動
最高4,000元
申請:每年 7 月及隔年 1 月;活動:2025/01/01起(無公告截止)
受款人郵局帳戶封面、相關規定同意書、相關資料 (由安置業務承辦協助檢附)
電話: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3-8242533;明星托嬰中心:03-8576545;毛毛虫托嬰中心:03-8537950;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承辦林小姐:03-8228995分機2028|地址: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花蓮市民心里華西路123號(敬業樓211室);明星托嬰中心:花蓮市國興里建興街83號;毛毛虫托嬰中心: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北安街111號;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花蓮市府後路2號-婦幼親創園區
本計畫於 2025/01/20 (114/01/20) 修訂通過,實施時間為 2025/01/01 起。
資料來源:https://sa.hl.gov.tw/Detail_sp/1f12319f0c794f72b10f896671daf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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