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推動臺灣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提升製作品質與全球競爭力,提供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此補助分為創作樂團、創作新聲、錄製升級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四種類型,旨在支持樂團、個人創作者及有聲出版公司製作並發行原創音樂作品。補助項目涵蓋製作、編曲、錄音、混音、設計、印刷等費用,依不同類別提供最高 15 萬元至 230 萬元不等的補助額度。申請者需提交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創作樂團類」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補助申請者自行創作錄製發行之EP或專輯/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全部或部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且應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EP之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三首以上;專輯之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申請「創作新聲類」者:/應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補助申請者自行創作、錄製發行流行音樂專輯/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申請者本人參與創作(作詞或作曲,共同創作亦可),且應具原創及創新性/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申請「錄製升級類」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補助專輯之音樂製作及發行,提升製作品質/申請案應提出有助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或企劃製作升級之具體作法/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請「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補助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錄製/申請案得含主題曲、插曲及配樂/專輯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申請案應檢附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可申請: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申請「創作樂團類」或「創作新聲類」者: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三次(含)以上補助;申請「錄製升級類」或「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者: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申請「錄製升級類」者:申請案所列主要演唱(奏)者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錄製升級類三次(含)以上補助
・創作樂團類-EP補助:上限 150,000 元,補助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創作樂團類-專輯補助:上限 700,000 元,補助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創作新聲類補助:上限 700,000 元,補助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和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錄製升級類補助:上限 1,300,000 元,補助詞曲創作(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錄製升級類(新人)補助:上限 2,300,000 元,適用於歌手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專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補助項目同錄製升級類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補助:上限 1,300,000 元,補助詞曲創作(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配樂師、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申請方式: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或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親自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底)或內頁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若數位平臺無作品介紹頁面者,應於獲補助者之官方社群平台網頁等加註本作品獲補助資訊;創作樂團類-EP應於核定補助日起四個月內完成錄製及發行;創作樂團類-專輯、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應於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完成錄製及發行;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創作樂團類-EP為四個月內),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配合影視作品映演及播出日期展延發行期程,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得再延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