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旨在活絡臺灣流行音樂產業,提升製作品質與全球競爭力。此補助計畫分為「創作樂團類」、「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四種類型,鼓勵符合資格的樂團、個人創作者及有聲出版公司申請。補助項目涵蓋專輯製作、錄音、混音、設計、印刷等相關費用,依申請類別不同,最高可獲得 70 萬元至 230 萬元的補助。申請者需依規定提交詳細企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創作樂團類**:/申請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樂團指由成員自行演奏樂器,組合指以團體型式發表音樂作品)/申請者之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全部或部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申請案應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創作新聲類**:/申請者應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申請者本人參與創作(作詞或作曲,共同創作亦可)/申請案應具原創及創新性/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錄製升級類**:/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申請案應提出有助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或企劃製作升級之具體作法/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若申請新人補助,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專輯、具中華民國國籍;**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專輯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可申請: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適用於創作樂團類、創作新聲類);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三次(含)以上補助之樂團或組合(適用於創作樂團類);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三次(含)以上補助(適用於創作新聲類);申請案所列主要演唱(奏)者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錄製升級類三次(含)以上補助(適用於錄製升級類);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適用於錄製升級類、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不適用錄製升級類新人補助資格);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未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申請案之聯絡人不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
・創作樂團類補助:上限 700,000 元,用於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創作新聲類補助:上限 700,000 元,用於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錄製升級類補助:上限 1,300,000 元,用於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錄製升級類新人補助:上限 2,300,000 元,適用於歌手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專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補助:上限 1,300,000 元,用於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配樂師、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費用
・申請方式:郵寄至 10047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或親自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者得跨類申請,惟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執行期程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獲補助之音樂作品應於封面(底)或內頁、數位平臺介紹網頁或官方社群平台網頁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最高2,300,000元
本局另行公告之
**創作樂團類**:/申請表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加蓋團長及所有團員印章或簽名)/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黏貼於 A4 紙張)/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企畫書紙本一式二份/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 DEMO 樣帶(曲目數不得少於四首,上傳至雲端檔案管理系統)/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若音樂著作係改作自他人著作者)、**創作新聲類**:/申請表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加蓋印章或簽名)/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企畫書紙本一式二份/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 DEMO 樣帶(曲目數不得少於四首,上傳至雲端檔案管理系統)/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若音樂著作係改作自他人著作者)、**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申請表正本一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若演唱(奏)者為外籍人士)/企畫書紙本一式三份/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雲端檔案管理系統)/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專用)/與影視作品公司合作證明文件(例如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申請者同影視作品製作公司則免附)(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專用)/補助錄製之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其音樂著作權屬於音樂製作方之證明文件(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專用)/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 DEMO 樣帶(曲目數應為三首(含)以上,上傳至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電話:02-23924146|地址:10047 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 ~ 12:30 PM 1:30 ~ 5:30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截止日期,僅說明「本局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