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
・勞動部提供雇主多項補助,鼓勵企業設置或改善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並支持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及發放員工育兒補貼。這項措施旨在協助雇主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減輕員工育兒負擔。雇主可依需求申請設施設備費、人事費、營運費或員工收托減免費用等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依項目而異,例如新興建托兒設施最高可達 5,000,000 元。申請方式為線上填寫申請書表,向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申請項目非屬政府設立、推動;申請項目於同一年度未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
・不可申請:已核准補助相同之托兒設施設備,且距前次補助未滿二年;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
・哺(集)乳室:設備費最高 20,000 元
・新興建托兒設施:設施設備費、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每年最高 60,000 元,依實際收托受僱者子女數換算補助人數,每收托 5 人補助 1 人,最多補助 5 人)、營運費(每人每月最高 500 元,每年最高 6,000 元,依實際收托受僱者子女數計算)、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每人每月最高 800 元,每年最高 9,600 元,補助總數不得逾減免收托費的 80 %),前述四款合計最高補助 5,000,000 元
・已設置托兒設施:設施設備費、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每年最高 60,000 元,依實際收托受僱者子女數換算補助人數,每收托 5 人補助 1 人,最多補助 5 人)、營運費(每人每月最高 500 元,每年最高 6,000 元,依實際收托受僱者子女數計算)、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每人每月最高 800 元,每年最高 9,600 元,補助總數不得逾減免收托費的 80 %),前述四款合計每年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設施設備費、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 5,000 元,每年最高 60,000 元,依實際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計算,每收托 2 人補助 1 人,最多補助 2 人),前述兩款合計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育兒補貼:每人每年最高 10,000 元(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一雇主每年最高 1,000,000 元,補助比率依雇主規模而定(僱用未滿 100 人之雇主 70 %;僱用 100 人以上未滿 500 人之雇主 60 %;僱用 500 人以上之雇主 50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哺(集)乳室第一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8/31 前,第二期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10/20 前開立收據並檢附文件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應於每年 10/20 前開立收據、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或佐證資料、成果報告表,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育兒補貼應於每年 10/20 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育兒補貼之完整支用單據正本、成果報告表送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結報逾期或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不超過實支數的 80 %;僱用員工 99 人以下(含 99 人)或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得提高補助上限為 90 %,並得優先補助;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為限;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確實執行,有變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將撤銷補助並收回款項;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接受補助之雇主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接受補助之雇主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接受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本部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不受「同一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限制
最高5,000,000元
2026/05/01 起(每年辦理)
申請書(附件一之一)(哺集乳室)、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哺集乳室)、申請書(附件二之一)(托兒設施)、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托兒設施)、托兒設施或措施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托兒設施、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托兒設施)、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薪資清冊(申請托兒設施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收托減免費用證明(申請托兒設施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受僱者子女契約書影本(辦理托兒設施聯合托育者)、收托其他簽約雇主之受僱者子女名冊(辦理托兒設施聯合托育者)、申請書(附件三之一)(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育兒補貼)、實施計畫(附件三之二)(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育兒補貼)、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委託或聘僱契約(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受僱者子女名冊(附件三之三)(育兒補貼)、雇主補貼之規範(育兒補貼)、印領清冊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申請育兒補貼前已發放補助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僅說明「於前點所定申請期間內」但前點內容未提供。部分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等)僅列出名稱,實際內容需參考相關附件。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92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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