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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入出國及移民法逾期停留居留減免罰鍰標準修正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移民署

【內容簡介】

・這項修正案針對在臺灣逾期停留或居留的人士,提供在特定情況下可減輕二分之一罰鍰的機會。此政策旨在鼓勵逾期居留者在被治安機關查獲前,主動向治安機關表明願意自行出國並依規定繳納罰鍰。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對象包括年齡在 80 歲以上或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以及因撫育未成年子女、協助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罹患重大疾病或懷孕等特殊事由導致逾期者。此舉期望在強化入出國管理的同時,兼顧人權保障與行政效能。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齡滿 80 歲(含)以上;年齡滿 14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須在 6 個月內);逾期係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須在 6 個月內);逾期係因身心障礙而無法獨自出國,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並經合格專業醫生開立診斷證明(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須在 6 個月內);逾期係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機、船班,並提出證明文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須在 6 個月內);於治安機關查獲前,自行到案表示願配合辦理各項出國事宜及依限繳納罰鍰
・不可申請:若已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重新申請居留者,不適用「自行到案」之減輕處罰事由
・罰鍰減輕: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申請方式:親自至治安機關表示願配合辦理各項出國事宜及依限繳納罰鍰
・注意事項:依本標準減輕處罰者,若未依限繳納罰鍰、未配合申請返國旅行證件或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內政部應廢止該減輕處罰,並命其繳納應處罰鍰與減輕處罰之罰鍰差額

【期間】

2025/10/01 起(無公告截止)

【聯絡方式】

電話:(02)2388-9393|地址:100213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 (櫃檯中午受理案件不休息)

【注意事項】

本福利為減輕逾期停留或居留罰鍰,非直接金錢補助。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依標準施行日認定,無明確申請截止日。應備文件為證明符合減輕條件之佐證資料,非通用申請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5/398562/cp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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