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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移民署

【內容簡介】

・這項標準由內政部移民署訂定,旨在針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導致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若有特殊事由,可申請減輕或免除罰鍰。特殊事由包括自首、年齡限制、需撫育未成年子女、協助特殊境遇家庭、因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無法出國、懷孕或生產等情況。此外,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檢舉不法活動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逾期,亦有機會免除罰鍰。此標準自 2024/03/01 起施行,提供符合條件者減輕經濟負擔的機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應處罰鍰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3 項之行為人,其行為未被發覺前,向相關機關自首;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3 項之行為人,自首時提供資料,因而查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3 項之其他行為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年齡在 80 歲(含)以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年齡在 14 歲(含)以上未滿 18 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或會面交往之事實,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 6 個月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逾期係因協助特殊境遇家庭人員,或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該身分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 6 個月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逾期係因身心障礙而無法獨自出國,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並經合格專業醫生開立診斷證明(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 6 個月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逾期係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機、船班,並提出證明文件(逾期停留或居留期間在 6 個月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因被販運而逾期停留或居留之人口販運被害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第 45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之案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案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逾期係因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待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人,經行政院核定而辦理之專案適用對象
・不可申請:依本標準第 2 條規定減輕或免予處罰者,各以 1 次為限(針對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3 項之行為人)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3 項規定應處罰鍰者:減輕應處罰鍰二分之一,或免予處罰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者:減輕應處罰鍰二分之一,或免予處罰
・重要時間點:本標準自 2024/03/01 施行
・注意事項:本標準所稱「應處罰鍰」指依裁罰基準所定應處之罰鍰

【期間】

申請:即日起至(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至(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相關佐證資料(如撫育未成年子女、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懷孕或生產證明、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證明)、具體事證(檢舉案件)

【聯絡方式】

電話:(02)2388-9393|地址:100213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17:00 (櫃檯中午受理案件不休息)

資料來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5/365458/cp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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