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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交通移動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保障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權益,提供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此識別證允許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載送親屬,使用專用停車位。申請對象為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及其特定親屬,且車輛須為自用小客車、小客貨車、小貨車或計程車。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識別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身心障礙證明效期,並需注意使用規範,如未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申請車輛種類為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或計程車;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不可申請:登記為公司所有營業用車輛及租賃車;已領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者;戶籍遷出宜蘭縣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核發使用之原因消滅者(如身心障礙者本人逝世、身障資格消失、更換車號等)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每人限申請 1 張,允許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申請方式: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向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經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並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使用時,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放置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且不可遮蔽發證單位、有效期限、車牌號碼、編號、QR code 等查驗資訊;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核發使用之原因消滅時,應主動繳還原發證機關;倘無法繳回,應填寫遺失切結書;戶籍遷出宜蘭縣者,須依規定至新戶籍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重新辦理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申請表、原停車證(初次申請者免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或不同戶籍一等親親屬)、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申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者)、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委託他人申請者)、切結書(遺失、損毀申請補發,或無法繳回舊證者)

【聯絡方式】

電話:03-9359990|地址:宜蘭市聖後街141號

【注意事項】

實際申請期間為常態性,但文案未提供明確起訖日期,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填 null。

資料來源:https://ltc.ilshb.gov.tw/cp.aspx?n=1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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