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提供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服務,協助設籍宜蘭縣的民眾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此證明是身心障礙者獲取相關福利服務的基礎。申請人需備妥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鑑定表,再至指定醫院接受專業團隊鑑定。對於重度身心障礙、癱瘓、植物人或需呼吸器者,可申請到宅鑑定。鑑定完成後,長期照護服務所會進行需求評估並主動連結適當服務,最終通知申請人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宜蘭縣的民眾;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導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損傷,且經積極治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上)顯著失能者
・不可申請:癲癇患者未經二種以上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者(針對意識功能鑑定);情感疾病(情緒障礙症/疾患)患者(針對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年滿八歲以下,且因視力、聽力、智能、動作、教育或社會文化等不利因素導致閱讀或書寫障礙者(針對閱讀/書寫功能鑑定)
・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服務:提供專業團隊進行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評估
・身心障礙證明:作為申請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依據
・到宅鑑定服務:針對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癱瘓無法下床、植物人、24 小時使用呼吸器者提供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10版樣張自 2026/01/01 起適用;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於鑑定資料輸入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次日起 10 日內,將鑑定表及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後,至遲於 10 日內,將該鑑定表及鑑定報告核轉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鑑定機構應具備適當鑑定設備及空間,並設有身心障礙單一服務窗口;申請人具有最近三個月內之就診紀錄或診斷證明,足以供鑑定機構判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障礙程度時,鑑定機構得免重複診察、診斷或檢查;鑑定機構應依規定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符合特定基準者,可判定為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