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 財政部
・這項稅務優惠允許營利事業將捐贈給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款項,在申報所得稅時,以加成方式從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一般捐贈在 1,000 萬元額度內可按 175 %減除,若與受贈對象有關係人身分則為 100 %。若捐贈給經運動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或賽事主辦單位,則可全數按 175 %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此辦法旨在鼓勵企業支持台灣運動產業發展,減除優惠的施行期限至 2031/12/23 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透過本辦法所定專戶對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
・不可申請: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同一筆捐贈費用已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減除者
・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新臺幣 1,000 萬元額度內,按捐贈金額之 175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於新臺幣 1,000 萬元額度內,按捐贈金額之 100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全數按捐贈金額之 175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 1,000 萬元額度及關係人身分限制
・申請方式:於申報所得稅時辦理減除
・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捐贈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額度部分,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律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亦同
最高1,000萬元
即日起至 2031/12/23
電話:02-23924146|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AM 8:30~12:30 PM 1:30~5:30
頁面提供的聯絡資訊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直接承辦此稅務減除業務的單位。此為稅務減除辦法,實際申請方式為年度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598&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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