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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政部產業創新條例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公告一項稅務規定,針對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範的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其源自證券交易所得且免納所得稅的營利所得,原則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然而,為鼓勵對高風險新創事業的投資,若發行或私募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則此類證券交易所得可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有助於減輕投資者的稅務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該事業 2025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定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證券交易所得;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
・符合條件之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注意事項:本規定適用於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其 2025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期間】

2025/01/01 ~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的申請辦法及應備文件。聯絡電話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財政部本案承辦單位。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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