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原住民族居住需求,依住宅法規定辦理花東新村原住民族社會住宅的出租與管理。本住宅主要提供給符合特定資格的原住民家庭,特別是安置戶、經濟或社會弱勢的關懷戶,以及具原住民族教育、語言或文化專長的計畫回饋戶。申請人需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三個月以上,且家庭成員在這些地區均無自有住宅,並符合一定的家庭年所得及動產、不動產價值限制。租賃期限為三年,符合弱勢資格者最長可延長至十二年,租金將依家庭經濟狀況分級收費。詳細申請期間、地點及方式將由本會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為安置戶(指民國 89 年已依本要點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住宅,且未曾遷出之原始承租人或其配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成年之原住民或未成年原住民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情形/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三個月以上/家庭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新北市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申請時新北市政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限額(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其他相關住宅補貼或補助,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有補助或補貼/家庭成員未承租���借住或配住其他政府興辦之國宅、安置住所、平價住宅、公有住宅、公有宿舍、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有承租、借住或配住其他住宅
・提供花東新村原住民族社會住宅出租
・租賃期限:三年(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
・租金及管理維護費:依屋齡、市場租金行情、申請人之家庭年所得、經濟條件及人口組成狀況、合理負擔能力,於不超過市場租金水準範圍內酌予訂定分級收費標準
・居住單元分配原則:/申請人戶口數 6 人以上:分配四房二廳一點五衛住宅/申請人戶口數 4 ~ 5 人:分配三房二廳一或一點五衛住宅/申請人戶口數 2 ~ 3 人:分配二房一廳一衛住宅/申請人戶口數 1 ~ 2 人:分配一房一衛住宅
・申請方式:依本會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人具安置戶、關懷戶、計畫回饋戶資格者,得依序優先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