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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所得稅加成減除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31-12-23

【主辦單位】

運動部;財政部

【內容簡介】

・運動部與財政部共同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此辦法提供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的稅務優惠,鼓勵企業支持台灣運動發展。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經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可在 10,000,000 元額度內,以捐贈金額的 175 % 減除所得額;若為關係人捐贈,則以 100 % 減除。若捐贈經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或賽事主辦單位,則可全數以 175 % 減除,不受金額限制。此優惠措施施行至 2031/12/23。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營利事業(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
・不可申請: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同一筆捐贈費用已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減除者
・捐贈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 10,000,000 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 175 %,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第二條第二項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 100 %,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捐贈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 175 %,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 10,000,000 元額度及關係人限制
・申請方式:於申報所得稅時辦理
・注意事項:第一項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亦同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0元

【期間】

即日起至 2031/12/23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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