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財政部
・運動部與財政部共同推動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及賽事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鼓勵企業支持國內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本辦法允許營利事業將捐贈金額以 175 % 的比例從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最高可達 1,000 萬元,特定重點捐贈則無金額上限。此外,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減除施行期間也從五年延長至十年,以期長期扶植運動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進行捐贈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新臺幣 1,000 萬元額度內,得按捐贈金額之 175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 175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 1,000 萬元額度限制
・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第二條第二項關係人身分者:其捐贈金額僅得按 100 %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適用加成減除優惠
・減除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受贈對象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轉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
・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亦同
・注意事項:營利事業同一筆捐贈費用得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減除,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最高1,000萬元
即日起至 2031/12/23
頁面為法規修正草案預告,非直接的福利申請頁面,但內容涉及企業租稅優惠。申請期間為稅務申報期間,文案未明確列出。頁面中提供的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等資訊,是針對法規修正草案提供意見的承辦單位資訊,非福利申請窗口。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777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