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此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在停車方面的經濟負擔。申請對象須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的身心障礙者,且為車輛所有人並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補助項目包含貸款利息補貼(依身分補貼利息差額的 50 %至全額)及租金補助(依身分補貼實際月租金的 25 %至 50 %,每月最高 1,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生活補助費證明;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
・不可申請:身心障礙者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身心障礙者入住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身心障礙者遷離戶籍地;購買或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購買或承租之停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貸款或租賃契約終止;已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已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超過 1 處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80 %/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 50 %
・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50 %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40 %為限/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25 %為限/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 1,000 元/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理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日起 1 個月完成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附前一年度全年繳款證明,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 30 日內完成審查,並將補貼金額匯入申請人帳戶;申請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每月 10 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
・注意事項:不符合資格而溢領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60 日內繳還溢領金額;身心障礙者死亡,其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領之
1,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貸款或租賃契約影本、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承租停車位者免附)、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本文件為「辦法」,自 2012/07/11 施行,屬於常態性、持續開放申請的福利,故申請期間填「即日起(無公告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