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宜蘭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特定家庭收入及動產、不動產標準的縣民。此補助按身心障礙程度發放,輕度每月可領 4,049 元,中度以上每月可領 5,437 元,款項會於每月 10 日直接撥入身心障礙者的郵局帳戶。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明、郵局存摺封面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縣民;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115年為 38,788 元);全家動產總額不得超過 2,000,000 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增加 250,000 元;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 7,700,000 元
・輕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 4,049 元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 5,437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 16 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 16 歲以上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