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縣內重大公共建設,特別制定此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的減免優惠。凡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的民間機構,在屏東縣興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的土地或房屋,皆可申請。地價稅方面,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用地可享全免,其他建設用地則有三年全免的優惠。房屋稅依建設性質不同,可享五年或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 30 %。契稅則可減徵 30 %,特定情況下甚至免徵。申請者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期)地價稅、房屋稅開徵前或申報契稅時,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參與屏東縣重大公共建設(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土地或房屋
・不可申請:民間機構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其終止事由可歸責於民間機構;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改作其他用途或非經主辦機關同意再行移轉不動產
・地價稅減免:交通建設、共同管道之路線及交流道用地全免
・地價稅減免:前款以外之重大公共建設用地三年內全免,第四年起不予減免
・房屋稅減免:供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環境污染防治、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衛生福利及醫療、社會及勞工福利、文教及影視音、電業、綠能及公用氣體燃料、運動及公園綠地等設施使用之房屋,五年內減徵應納稅額 30 %
・房屋稅減免:供觀光遊憩、工業、商業及科技、新市鎮開發、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政府廳舍、數位建設等設施使用之房屋,三年內減徵應納稅額 30 %
・契稅減免:取得或設定典權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 30 %
・契稅減免: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民間機構之營運不動產所有權免徵契稅
・契稅減免:經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由其他民間機構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因而取得營運不動產所有權免徵契稅
・申請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表,檢同主辦機關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並供直接使用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重要時間點:契稅申請: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建號之房屋,部分合於本自治條例者,得依該部分之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稅款。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申請書表、主辦機關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並供直接使用之證明、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電話:08-7320415|地址:屏東市自由路 527 號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循環性或依個案核定,非固定日曆日期。附件為系統使用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ptlaw.pth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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