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耐震能力改善計畫,旨在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校園安全。本計畫提供多項補助,包括校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拆除重建工程,以及防水隔熱、排水、外牆修繕、消防安全、電力改善等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學校可向地方政府提報經費需求計畫,經地方政府初審後報送本署審查核定。補助比率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申請金額而異,最高可達 90 %,以確保師生擁有安全的學習環境。
・對象(須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校舍於 1999/12/31(含)前興建,且確有耐震能力評估需求者(針對校舍耐震能力評估項目);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且有安全疑慮者(針對校舍補強工程項目);校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安全鑑定認有安全疑慮並建議拆除,因配合前瞻基礎建設相關計畫及其主管地方政府整體都市發展之需要,併同其停管基金開發地下停車場者(針對校舍拆除、重建工程項目之一);原獲本署核定補助補強工程經費之校舍,於施工開挖後發現有無地樑及材料劣化嚴重情形,且經補強設計審查委員審查及現場會勘後認其應改為拆除重建方式辦理,並經專案報本署同意者(針對校舍拆除、重建工程項目之二);辦理涉及國中小校舍建築結構不可分離之防水隔熱工程、校園排水改善工程、校舍外牆修繕工程、校園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及老舊校舍電力改善工程等涉及安全性之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者(針對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項目)
・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助評估經費
・校舍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補助補強工程(包括設計監造)經費或補強設計經費
・校舍拆除、重建工程(包括規劃設計監造):補助拆除整地所需經費(不包括重建),重建工程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自籌
・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補助防水隔熱工程、校園排水改善工程、校舍外牆修繕工程、校園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及老舊校舍電力改善工程等涉及安全性之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
・專案行政人力:補助辦理本計畫之專案行政人力經費
・其他行政措施補助:補助有助於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之行政措施
・補強(含評估)、拆除重建工程及專案增置人力:最高補助比率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 50 %、第二級 80 %、第三級 88 %、第四級 89 %、第五級 90 %
・國中小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涉及建築結構不可分離及校園安全):
・申請金額 1,000 萬元以下部分:第一級 70 %、第二級 80 %、第三級 85 %、第四級 88 %、第五級 90 %
・申請金額超過 1,000 萬元至 3,000 萬元部分:第一級 30 %、第二級 40 %、第三級 50 %、第四級 55 %、第五級 60 %
・申請金額超過 3,000 萬元部分:第一級 20 %、第二級 30 %、第三級 40 %、第四級 50 %
・天然災害受損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者,補助比率得不受前開規定所限,但不得超過 90 %
・申請:學校向地方政府提報經費需求計畫,地方政府初審及排序後報本署辦理
・- 地方政府應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計畫項下經費優先辦理
最高3,000萬元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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