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健全台灣新住民子女的教育學習環境,並支持其多元發展,特別訂定本要點提供補助。補助對象為教育部主管的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項目涵蓋營造多元文化環境、華語文學習扶助、教師研習、多元文化活動、教材編印、諮詢輔導、教學支援人員培訓、親職教育、語文樂學活動、語文課程推動、教育行政人力、語文教學輔導團、職業技能訓練、語文活動及國際職場體驗等十五項。申請單位需依規定提交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部分項目需於每年 10/31 前提出申請,其餘則依本署公告時程或逕予核定。
・對象(須符合):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直轄市、縣(市)政府
・營造學校多元文化環境之設備或設施: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校最高補助 500,000 元;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每一地方政府最高補助上限 2,000,000 元,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500,000 元。兩者皆以五年內未獲本署補助者為限
・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教育部主管學校視需求專案申請,補助基準準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課程節數寒假至多 20 節、暑假至多 80 節、學期至多各 72 節,營隊每梯次至多 5 天,每天課程至多 6 節。鐘點費國小每節 400 元、國中每節 450 元、高中職每節 500 元(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通譯助理人員費依勞動基準法最低基本工資支給,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 1,200 元,教材費每節 40 元,另補助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
・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校最高補助 50,000 元;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每一地方政府補助總額 30,000 ~ 600,000 元
・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活動或拍攝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微電影: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校最高補助 150,000 元;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每一地方政府補助總額 30,000 ~ 600,000 元
・編印、購置或研發多元文化教材或其他學科材料: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校最高補助 150,000 元;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每一地方政府補助總額 30,000 ~ 600,000 元
・實施諮詢輔導方案:新住民子女人數 15 ~ 60 人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25,000 元;61 ~ 120 人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40,000 元;121 人以上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60,000 元
・辦理教學支援老師增能培訓及相關專業成長:教育部主管學校專業社群每年最高補助 30,000 元;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教學支援老師資格培訓班每班核定經費 320,000 元(每增一組別得增加 50,000 元,至多增加 200,000 元),進階班每班核定經費 250,000 元(每增一組別得增加 50,000 元,至多增加 200,000 元),回流教育班每班核定經費 100,000 元,專業社群每一地方政府補助總額 30,000 ~ 600,000 元
・辦理親職教育研習:新住民子女人數 15 ~ 60 人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25,000 元;61 ~ 120 人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40,000 元;121 人以上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 60,000 元。工讀費依勞動基準法最低基本工資支給
・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校課程教學及營隊活動各項補助金額最高 80,000 元;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每校課程教學及營隊活動各項補助金額最高 80,000 元,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健保、補充保費、交通費、教材費、印刷費及雜支(營隊另增加場地佈置費及誤餐費)
・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教育部主管學校 null;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補助教學支援老師授課鐘點費、勞健保經費、交通費(非跨校一般地區每學期 2,000 元,偏遠地區 4,000 元;跨校依跨鄉鎮市區數不同 4,000 ~ 8,000 元,偏遠地區再加 2,000 元),教學指導教師鐘點費及遠距教學陪讀人員工作費
・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教育部主管學校 null;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每一地方政府最高補助 550,000 元
・補助新住民語語文教學(育)輔導團:教育部主管學校 null;地方政府(含其所屬學校)依總開班數分級補助,第一級(1,001 班以上)最高 600,000 元;第二級(201 ~ 1,000 班)最高 400,000 元;第三級(200 班以下)最高 300,000 元
・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班最高補助 200,000 元,每校至多補助二班。補助授課鐘點費(外聘業界師資 800 元,內聘編制內教師上限 550 元)、諮詢費、實習材料費、工作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時人員勞健保費、臨時人員勞工退休金、設備使用費、雜支
・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活動:教育部主管學校每案最高 100,000 元;地方政府所主管學校每案最高 100,000 元,地方政府辦理全縣(市)性活動最高 300,000 元,總計最高 1,000,000 元。補助人事費、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材料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費
・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活動: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生最高補助 35,000 元。補助機票、生活雜支、保險、交通費、職場體驗翻譯費用,額度不得超過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申請: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依本署公告規定逕向本署提出;地方政府主管中小學依本署公告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經初審後向本署提出;地方政府依本署公告規定逕向本署提出。部分項目(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應於每年 10/31 前向本署提出申請。第二款(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由本署依前一年度決算數逕予預核。第十一款(教育行政人力)由本署依附表補助基準逕予核定。政策性或臨時性需要者,申請期限不受限制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各補助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符合教育部或本署之其他補助規定者,應優先依其他規定辦理。地方政府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不同,最高 82 % ~ 90 %。各補助項目未規定支用用途及基準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最高2,00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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