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為推廣原住民族藝術文化傳承並培育相關人才,提供補助給縣內各機關、學校及經核准立案的原住民團體。補助項目包含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音樂、歌謠、舞蹈、戲劇、工藝等人才培訓,或代表花蓮縣參加國內外競賽及文化交流活動。培訓項目補助上限為 20,000 元,並要求自籌款比例;參與競賽或交流活動則補助交通、膳雜及住宿費。申請單位需提交申請書、培訓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對象(須符合):申請單位為花蓮縣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單位為經核准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辦理原住民族傳統藝術人才培訓項目:補助上限 20,000 元為原則,申請單位應另行編列自籌款,比例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 20 %
・代表花蓮縣參加國內、外及大陸地區原住民舞蹈、音樂、戲劇、工藝等競賽或受邀參加文化交流活動:僅補助交通費、膳雜費及住宿費,支付標準依行政院頒佈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辦理
・特殊重大人才培訓計畫:補助金額及次數不受前述限制,但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 80 %
・申請: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按日填報活動教學日誌(授課老師應親自簽名)、學生簽到資料及相關行政簿冊,供訪視及評鑑人員查核;受補助單位得結合部落、社區辦理成果發表會,必要時由本府指定執行單位辦理成果展;計畫書如有變更必要,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執行,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補助款運用考核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通知繳回補助經費外,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留存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與銷毀,未確實辦理者得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未繳回補助款者,移送行政執行
最高20,000元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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