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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本辦法旨在規範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如何透過補助、獎勵及輔導等方式,協助推動農業創新活動。其目標是促進農業創新、改善農業環境並提升農業競爭力。補助範圍涵蓋促進農業研發、鼓勵企業設立創新中心、協助機構成立、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地方創新以及農業數位轉型與智慧升級等。申請對象廣泛,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各類依法登記的農業相關事業、法人、公司及大專院校等。具體的申請資格、補助金額與申請期間將由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人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若有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工廠等場所,應領有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申請日前 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申請日前 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個人申請人才培育相關補助者不在此限);申請日前 3 年內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針對鼓勵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對象(符合任一):中華民國國民;國內依法規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具農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農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國內依法設立之大專校院
・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鼓勵農業企業機構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協助設立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促進農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鼓勵農業企業機構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開班費用不得超過 50 %
・充裕農業人才資源(包含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等):開班費用不得超過 50 %
・協助地方農業創新: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鼓勵農業企業機構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與相關數位科技推動農業數位轉型及智慧升級: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其他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不得超過 50 %
・(針對促進農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補助科目範圍: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
・申請: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農業部或其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具體申請程序、審核基準及核定機關將由農業部或所屬機關另行公告。
・📍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受補助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補助款專戶所生孳息及計畫結束後結餘款應全數繳交國庫。研發成果原則歸受補助人所有,但農業部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協議取得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補助資訊將按季公開於農業部或所屬機關網站。補助比率上限有政策性考量、超過補助經費上限、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或情況特殊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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