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旨在推廣再生能源利用,改善能源結構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本條例提供多項補助與獎勵,鼓勵個人、公司法人、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及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主要福利包含再生能源設備補貼、發電及儲能研發補助、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熱利用獎勵補助,以及進口再生能源設備的關稅減免或分期繳納。此外,符合條件的再生能源設施可免請領建築雜項執照,簡化行政程序。具體申請辦法與細節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對象(須符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者;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利用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者;公司法人或自然人進口供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器材;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者
・再生能源設備補貼
・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
・再生能源發電、儲能研發補助
・執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躉購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並公告
・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相關獎勵
・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相關獎勵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
・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
・公司法人進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零組件: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國內已製造供應者得提供擔保於完工之日起一年後分期繳納關稅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本條例為再生能源發展之基本法規,各項補助、獎勵及費率之具體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資料來源: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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