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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安置及輔導服務)

綜合津貼 全台

【內容簡介】

・本條例旨在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並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遭受性剝削的兒童及少年,本條例提供多方面的保護與協助,包括緊急庇護、心理諮詢、就學權益維護、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安置於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以及後續的輔導處遇與追蹤。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可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被害人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本條例也明定各級政府機關的權責分工,共同推動防制政策並提供被害人所需的服務。
・對象(須符合):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的兒童或少年;脫離家庭的兒童及少年(針對緊急庇護服務)
・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
・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中途學校安置
・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被害人保護扶助、行政裁處、行為人輔導教育
・協助維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遭受性剝削致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之停留或居留權益
・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
・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醫療、教育機構:期間不得逾 3 個月(緊急安置),或不得逾 2 年(法院裁定安置),最長可延長至年滿 20 歲
・輔導處遇及追蹤:期間至少 1 年或至年滿 20 歲止
・親職教育輔導: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針對被害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協助
・申請:被害人或知悉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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