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發展全球運籌管理模式,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促進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流通,提升國家競爭力。條例中為鼓勵企業在自由貿易港區內營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例如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可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此外,特定營利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特定活動,其銷售貨物所得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對僱用原住民勞工超出規定比例的自由港區事業給予獎勵。
・對象(須符合):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並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適用所得稅免徵);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且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自由港區內之處所(適用所得稅免徵);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適用獎勵)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自由港區事業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營業稅稅率為零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
・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與營運相關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
・自由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自由港區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國外客戶或其他保稅區事業,及售與外銷廠商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營業稅稅率為零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自由港區內之處所:其銷售該商品之所得免徵所得稅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勞工超出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
・申請: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入區籌設及營運許可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之自用機器、設備,於運入後 5 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即日起至 2042/12/31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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