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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教育文化 全台

【內容簡介】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旨在確保偏遠地區教育機會平等與均衡發展,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多項支持。本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聘任、經費補助、設施建設及學生輔導等事項。主要福利包括為偏遠地區學生保留公費名額、提供教師專業發展與久任獎勵、補助學校改善教學設備與基礎設施、協助學生解決就學與通學困難、提供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此外,也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的費用減免與補助,並支持地方主管機關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以提升偏遠地區的教育品質與資源。
・對象(須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認定為偏遠地區學校;偏遠地區學校之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且符合特定條件者;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對象(符合任一):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透過聯合甄選、介聘、接受公費生分發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方式聘任;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未設學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 5 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 15 人以上
・偏遠地區學生公費名額或師資培育專班
・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補助: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減免宿舍管理費、使用費、租金
・偏遠地區學校住宿設施、設備相關費用補助: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60 %,最高 90 %,特殊情況得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補救教學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交通工具或交通費及上下學保險費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補強
・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專業發展經費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針對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久任獎金及激勵措施
・偏遠地區學校設立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
・偏遠地區學校區域教育資源中心設立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實驗教育、特色課程、戶外教育、自主多元學習資源、個別差異教學等事項之鼓勵與補助
・申請: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申請方式需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或計畫辦理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 3 年檢討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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