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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公共工程金質獎

財經金融 全台

【內容簡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每年舉辦「公共工程金質獎」,公開表揚優良的公共工程機關、廠商及個人。獎項分為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個人貢獻獎及特別貢獻獎。獲獎者可獲得獎座、獎狀,所屬人員可獲記功嘉獎。對廠商而言,更可享有實質優惠,例如未來參與政府採購案時,可減收 50 %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並在評選時獲得最高 5 分的加分,以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最高 3 %。推薦作業通常在每年 7/1 至 7/31 期間辦理。
・對象(須符合):**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審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主辦機關(含洽辦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含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 25 %以上(設計單位屬分包廠商者不受此限);推薦工程檢核期程為前一年 7/1 至當年度 6/30;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檢核期程已查核件數 25 分之一為限,不足 1 件者以 1 件計;被推薦之工程自開工日起至當屆檢核期程截止日止,當施工進度達 20 %至 90 %期間,每 12 個月應查核至少 2 次;被推薦之工程在檢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或本會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查核分數在 85 分以上;被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 80 %以上(包含檢核期程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 5 %以內為原則;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 2 點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須符合該注意事項第 12 點及第 13 點規定;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 25 %以上;屬財物採購兼有工程性質標案,以工程性質、規模推薦;**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審設施維護管理優良之主辦機關及維護管理廠商;推薦設施維護抽查期程為前一年 7/1 至當年度 6/30;各主管機關推薦之設施維護件數,以不超過依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於本會網站完成公開維護管理情形之件數 1 %為限,不足 1 件者以 1 件計;公共設施完工達 5 年以上;推薦之設施維護在抽查期程內經本會或權責機關抽查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抽查分數在 85 分以上;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資訊已公開並上傳至本會指定資料庫;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 2 點須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須符合該注意事項第 12 點及第 13 點規定;**個人貢獻獎 (第一類):**;具有技師、建築師證照或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所主辦之工程最近 3 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為優等或最近 3 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有優等以上;最近 5 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個人貢獻獎 (第二類):**;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主辦機關、洽辦機關、規劃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人員;**個人貢獻獎 (第三類):**;第一線現場工班職人;所施作之工程最近 3 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為優等或最近 3 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有優等以上;**特別貢獻獎:**;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連續 5 屆、10 屆及 15 屆得獎,表現優異之廠商及主辦機關(含洽辦機關)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機關):**
・頒發獎座 1 座及獎狀 1 幀
・獲獎者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特優者最高記 2 大功;優等者最高記 1 大功;佳作者最高記功 2 次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廠商):**
・頒發獎座 1 座及獎狀 1 幀
・得獎廠商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特優及優等者獎勵期間自公告日起 2 年;佳作者獎勵期間自公告日起 1 年
・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 50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評選加分:特優者加 5 分;優等者加 3 分;佳作者加 2 分(可累加,並得訂定加分上限)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特優者減低 3 %;優等者減低 2 %;佳作者減低 1 %(採擇優方式辦理,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特優及優等者,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
・**個人貢獻獎:**
・頒發獎座 1 座及獎狀 1 幀
・獲獎者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特優者最高記 2 大功;優等者最高記 1 大功;甲等者最高記功 2 次
・**特別貢獻獎:**
・頒發獎座 1 座
・得獎廠商獎勵期間自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起 1 年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連續 5 屆者減低 0.5 %;連續 10 屆者減低 1 %;連續 15 屆者減低 1.5 %(採擇優方式辦理,並與獲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之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併計;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申請: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
・📍110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得獎廠商、工程或設施維護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將自優良廠商資料庫移除,不再適用獎勵規定。得獎個人若有個人操守問題,將自得獎名單移除。

【期間】

每年 7/1 ~ 7/31

資料來源: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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