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旨在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並提供多項獎勵與減免措施,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參與都市更新。主要福利包含建築容積獎勵、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贈與稅免徵,以及針對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此外,金融機構為都市更新提供放款時,亦可享有部分限制豁免。這些措施旨在降低都市更新的財務負擔,加速老舊城區的活化與重建。
・對象(須符合):參與都市更新事業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金融機構(提供都市更新相關放款);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適用投資抵減)
・對象(符合任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不同同意比率參與事業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基於都市防災必要、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之策略性更新地區
・建築容積獎勵: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5 倍,或原建築容積 1.2 倍,或基準容積 0.3 倍加原建築容積,或原建築容積 1.3 倍(高氯離子/耐震不足),或基準容積 2 倍/基準容積 0.5 倍加原建築容積(策略性更新地區且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
・地價稅減免: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仍可使用者減半徵收
・房屋稅減免:更新後減半徵收 2 年,符合條件者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最長 10 年)
・土地增值稅減徵:權利變換後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 40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
・契稅減徵:權利變換後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減徵 40 %
・贈與稅免徵:以更新地區內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事業支出,得於支出總額 20 %範圍內抵減,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 4 年度抵減,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
・金融機構放款不受限制: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制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
・租賃契約終止補償:出租土地供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相當 1 年租金補償;其他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請求相當 2 個月租金補償
・不動產役權消滅補償: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
・📍105404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協議合建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實施年限,自 2018/12/28 起算 5 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 1 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 2 年內或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 1 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建築期限完工者,準用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協議合建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都市更新放款之最高額度。
資料來源:https://twur.nlma.gov.tw/zh/announcement/view/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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