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此項補助,旨在協助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其他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的團體,有效執行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業務。補助款項依據已繳納勞保費或災保費的人數計算,並針對按時彙繳保費及補繳欠費的情況提供額外補助。這些補助款可用於支付辦理勞保及災保業務所需的人事費與業務費,確保各團體能順利運作相關保險服務。
・對象(須符合):有預收保險費者,應檢送專戶資料(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供勞保局建檔;檢送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前一年度有保險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申報上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上年度未領有補助者免申報);申請勞保補助者,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且彙繳勞保費人數應達當月計費人數93%以上(網路線上申報)或95%以上(紙本申報);申請僅參加災保補助者,需按時彙繳當月災保費,且彙繳僅參加災保者之災保費人數應達當月計費人數93%以上(網路線上申報)或95%以上(紙本申報)
・對象(符合任一):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團體
・勞保費補助:每人每月 14 元(依已繳納勞保費人數)
・災保費補助:每人每月 3 元(依僅參加災保者之已繳納災保費人數)
・補發勞保補助:每人每月 14 元(依勞保費補繳人數,限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
・申請:首次申請者請填具「補助款申請書」送勞保局。單位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變更,應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申請變更。
・📍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總局)
・🕒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 (本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各縣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13:30~17:30 (各地辦事處電話服務時間)
・補助款應符合辦理勞保及災保之加、退保及催、收繳勞保費之補助目的,並運用於辦理勞保及災保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者,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受補助款尚有結餘款及衍生收入,應於檢送受補助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時一併繳回本局,但每年利息金額為 300 元以下者得免繳回。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在 5%以上未滿 10%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之半數;在 10%以上未滿 15%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達 15%以上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補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款者,不予扣除。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010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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