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旨在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金融科技業者能在低度監理下測試其創新的金融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此機制開放給我國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甚至非我國居住民(須由代理人協助申請)申請。實驗期間最長可達 3 年,期間內可排除部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適用。金管會將根據實驗結果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並提供輔導與協助,以加速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台灣金融競爭力,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
・對象(須符合):適用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經金管會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實驗者
・對象(符合任一):我國自然人;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法人;非我國居住民(須由代理人協助申請)
・法規豁免實驗期:最長 3 年(實驗期間以 1 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1 次最長 6 個月;若涉及法律修正,總實驗期間最長可達 3 年)
・金管會提供輔導與協助機制:包括檢討修正金融法規、協助創業或策略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申請:需向金管會申請(文案未提供具體申請流程或連結)
・實驗完成後,業者若擬經營該項實驗之相關業務,仍應依各業現行或修正後之金融法規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aa4a0c9d-14be-4664-ac59-fc74a056d1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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