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旨在輔導與管理台灣地區的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有效處理及利用農業廢棄物。這些機構可以是農業廢棄物產出者共同投資,或聯合農民團體投資設立的公司、行號或廠場。辦法內容涵蓋機構的定義、申辦與許可規定(包括營運許可證的申請與展延)、日常營運管理及處分措施,並明定相關的獎勵規定及技術員在職訓練要求,以提升整體農業廢棄物處理效能並促進環境保護。
・對象(須符合):產出農業廢棄物者,為收集、運輸(處理)其農業廢棄物所共同投資或聯合農民團体加入投資所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廠(場);申請經營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至少設置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技術員應接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
・申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設置完成後,應於 3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營運許可證;營運許可證登載事項或投資人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30 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100212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技術員應接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https://www.moa.gov.tw/ws.php?id=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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